2006年2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爆竹伤额头 获赔一千元
杨彬

  日前,家住温州瑞安市塘下镇的吴某向瑞安市工商局12315举报中心反映,称其在塘下景阳路购买的烟花在燃放时,将其妻炸伤,要求销售烟花的经销部给个说法。
  经调查,吴某于1月28日(除夕)在塘下景阳路的烟花爆竹经销部购买了价值为125元的“万紫千红”爆竹,拿回家燃放时,烟火飞溅,当场炸伤在场观看烟花的其妻徐某。后经瑞安市塘下中心医院诊断,伤者右前额部皮肤烧灼、潮红,系爆竹所致。
  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,双方协商,经销部同意一次性付给吴某爆竹费、医疗费、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元。